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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保險業對非放款資產之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 規定作評估,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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