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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007513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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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4月5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307507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21條;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 (原名稱: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 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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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 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增訂第20 條之1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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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 906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20條之1、第21條條文,自 103年1月1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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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091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2條、第21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