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予公開並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立法理由〕
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本文明定言詞辯論應於公
開法庭行之。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行言詞辯論,基於審判公正、公開,自
得允許一般民眾自由聆聽,以昭司法公信;僅例外於本法規定不得公開(
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
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之情形外,原則上均許民眾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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