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非合法建築物,且其屋頂未擅
      自修建、改建或增建者。
  二、第二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非合法建築物,其屋頂擅自修
      建、改建或增建,並留有三道以上原外牆者。
  三、第三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五款之合法建築物,其屋頂擅自修建、改建或增建,並留有原
      外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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