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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 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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