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 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