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
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