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機場、工業區、發電廠等易生危害或其他人口稠密有安全顧慮場所
      之周邊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