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
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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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上午六時前及晚間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
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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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對於易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得另行公
告禁止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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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
府申請許可者,得依許可內容施放之。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日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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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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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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