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由各槍枝管理單位每年實施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臨
  時檢查;總檢查之要點為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各款,臨時檢查得依本辦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況實施之,並將總檢查及臨時檢查實施
  情形呈報國防部核備,且副知查驗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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