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碳費者,其碳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自主 減量計畫執行成果相關資料、減量額度來源及註銷核准之相關文件、紀錄 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考量有效保留完整繳費相關資料,參照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 理辦法第十四條為一致之規定,爰訂定保存期限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