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照本辦法規定應予沒入或收
  購者,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戶籍地之市、縣(市)警察機關依自
  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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