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各筆融資融券交易,依照下列公式併計其整戶擔保維
持率:融資擔保證券市值+原融資擔保價款及保證金────────
─────────────× 100%原融資金額+融券證券市值倘因
市價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公司即通知委託人
,另副知代理證券商,於通知送達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並依左列規
定處理:
一、若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
一百二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即自第三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
品。
二、若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
一百二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
;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
,委託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
,處分其擔保品。
三、委託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
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
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銷追繳紀錄。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照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
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自其他融資融券退還款項內扣抵,或以
其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仍有不足者,則由代理證券商通知委託
人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利息照融資利率計算,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
為止。
前項以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逕予抵充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十時,準用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處分各該委託人信用帳戶各該筆因擔保維持率不足,經通知補
繳而未依規定期限補繳之融資融券擔保品,得就各該委託人不足一交易
單位之權值新股合併為一交易單位處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