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證券擔保維持率低於
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
式計算:
一、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資股
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保證品股數*融資比
率)。
二、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券股數*融券保證
金成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融券股數-
原融券賣出價款)-(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保證品股數)。
前項所稱收盤價,係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訂定;所稱參考價,係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
前條處分擔保品,係其信用帳戶內,已通知追繳差價擔保品維持率未達
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別處分至償還本公司債權為止。
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
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擔保品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
以上。
委託人自行處理擔保品,如不足償還對本公司之債務時,代理證券商應
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由本公司以委託人信
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
各種得為融資之股票,本公司均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以各
該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權值及原買進股價漲跌差額
併計,如使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即通知委託人補足差額,
並準用第一、二項及前條之規定處理。
前項通知,於委託人業經本公司就該筆信用交易通知補繳差額而尚未取
銷追繳紀錄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其無償配股股
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本公司擔保品,且放
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本公
司融資融券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適用。
前項權值新股不得充當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券或轉融券業務之券
源。
以權值新股作為擔保品者,不適用第六項之規定,除權交易後,其市值
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參考價六折
計算。於撥入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第一項保證品係為第八項之權值新股與第二十五條之抵繳有價證券;其
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依第十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
市(櫃)時,本公司應通知委託人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
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期限內償還或還券了結,本公司於次一營
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四十五條規定,就委託人信用帳戶
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
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之融資融券差額公式所載抵繳證券或權值新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一、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取得融
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二、經「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暫停融資
融券交易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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