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
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
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
(構)、團體或學校辦理其應辦理業務時,為避免該指定機關(構)、團
體或學校執行營業保證金等相關業務或其衍生之權利義務,有法定職權之
爭議,爰明定其得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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