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
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
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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