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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 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 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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