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完成合法工廠登記之工廠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者,按最近三年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計利息淨利之平均數計算,發給營業損
  失補償金。
  前項工廠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者,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
  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
  利加計利息淨利之平均數計算發給。但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
  要設施,致剩餘部分無法繼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發給。
  合法營業工廠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者,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占其全部
  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前二項之規定發給。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營業損失救濟金,依第一項、第二項核算之
  百分之八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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