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合法工廠登記之工廠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者,按最近三年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計利息淨利之平均數計算,發給營業損
失補償金。
前項工廠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者,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
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
利加計利息淨利之平均數計算發給。但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
要設施,致剩餘部分無法繼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發給。
合法營業工廠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者,按實際拆除營業面積占其全部
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前二項之規定發給。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營業損失救濟金,依第一項、第二項核算之
百分之八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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