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 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 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 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