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及調解終結後十 日內填具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件九),由承辦人 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 續,並按程序結報。
明定調解委員支領相關費用、報酬之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