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及調解終結後十
日內填具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件九),由承辦人
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
續,並按程序結報。
〔立法理由〕
明定調解委員支領相關費用、報酬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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