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 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 定,支領費用。
明定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 政法院表揚者,得支領費用之要件與金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