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
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
定,支領費用。
〔立法理由〕
明定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
政法院表揚者,得支領費用之要件與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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