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為之,罷免亦同。但章程規
定採通訊選舉者,不在此限,且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人數之限
制。
採前項通訊選舉者,其辦法應報本部備查後行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原則上應於同一地點集會
    方式為之,惟章程得另行規定採用通訊投票,無須以同一地點集會方
    式為之。又採通訊選舉者,非以集會方式為之,無從計算出席人數,
    自無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限制出席人數之必要,採通訊選舉者由多數
    票選出之人員,其選舉結果自然屬有效,以避免無從進行有效之選舉
    與罷免,致生嚴重妨礙團體運作之情事。
二、第二項,參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
    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明
    定採通訊選舉者,通訊選舉辦法應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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