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
  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證期會核定取銷融資融券交易者,應於本公司通知
  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透過代
  理證券商向本公司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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