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 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證期會核定取銷融資融券交易者,應於本公司通知 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透過代 理證券商向本公司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