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體育團體得於其章程規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
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
〔立法理由〕
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得視理事、監事選舉情形需要,本權責於其章程規定會
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罷免權,以降低可能發生近期大量
加入之會員操縱選舉或罷免結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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