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
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立法理由〕
為鼓勵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以達降低社會成本目標,明
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辦理教育訓練、提供課程師資及建議或其他措施(
如座談會、研討會或觀摩)等主動輔導之,以提升其專業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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