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業)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
      主管勤(業)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
      於第四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
      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業)務,
      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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