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實習,分為一般實習及專案實習
  兩種方式。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業)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
      主管勤(業)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
      於第四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
      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業)務,
      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
  指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學生實習期間,協助實習機關執行勤務,實習機關得視需要發給差旅費
  或誤餐費。

  其因公傷亡者,應予給卹。
  前項給卹,由內政部另定之。

  學生實習時應服從實習機關主官(管)之命令,並接受其指導。

  學生一般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老師應於三週內評定學生成績,並提出
  檢討報告,送實習指導委員審核。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應令退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得再實
  習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