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 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