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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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
  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