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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 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 執照(以下簡稱槍照)。 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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