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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關務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下半年度,各辦理該署及所屬各關間 關務人員之調動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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