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
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