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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 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附表-申請設立區內事業實收資本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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