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四年七月
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施行日期為一百十
二年十一月六日。茲配合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組織改造,經濟部產業
園區管理局權責事項整合,並促進園區產業用地有效利用,限定投資計畫
完成年限、完善投資計畫展延機制,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整合科技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投資計畫審查業務,明定投資計畫管理
內容、修正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事項,與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
序等事項另以要點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為健全園區投資計畫之管理機制,並確保區內事業投資計畫之完成,
明定事業投資計畫展延次數及總完成期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配合審查小組組成時程,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