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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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
向分局申請核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
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
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
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
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
期遷出園區。
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
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