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
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名稱修正調整相關文字。
二、因普(抽)查原始資料本身毋需收費,僅收取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
生之資料處理費用,爰將序文及第一款「統計資料使用費」修正為「
普(抽)查資料處理費」。
三、考量本總處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收取費用,就整體政府機關而言不
具實質意義,爰修正第二款 ,並定明為免予收費。
四、舉辦本總處核定之統計調查均為政府機關,爰刪除現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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