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普管字第 1050400312A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 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統計

立法總說明

考量外界對資料之需求日殷,爰將本總處資料中屬統計結果之部分,改採
免費提供方式供民眾直接擷取運用,以符政府資料開放原則;另因普(抽
)查資料本身毋需收費,僅收取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資料處理費用
,爰將本標準名稱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
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並降低收費額度,俾與實際衍生成本相符,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將「統計資料使用費」修正為「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修正條
    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下修資料處理收費標準級距及上限,並明確規範場地及機器設備使用
    之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收取費用,就整體政府機關而言不具實質
    意義,爰修正為免予收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