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外界對資料之需求日殷,爰將本總處資料中屬統計結果之部分,改採
免費提供方式供民眾直接擷取運用,以符政府資料開放原則;另因普(抽
)查資料本身毋需收費,僅收取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資料處理費用
,爰將本標準名稱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
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並降低收費額度,俾與實際衍生成本相符,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將「統計資料使用費」修正為「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修正條
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下修資料處理收費標準級距及上限,並明確規範場地及機器設備使用
之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收取費用,就整體政府機關而言不具實質
意義,爰修正為免予收費。(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