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
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申請複審應繳交申請書、規費及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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