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影視事業申請進口模擬槍及空包彈,應於進口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文化部核轉內政部許可:
一、影視事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影視事業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理人一人至三人;其名單、管理人與影視事業締結之勞務契約證明
    文件、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部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及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包括詳細記事。
四、管理人由與影視事業有契約關係之第三方事業選任者,應另檢附管理
    人與該第三方事業之勞務契約相關證明文件、影視事業與該第三方事
    業之契約證明文件、第三方事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負責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影視攝製企劃書。
六、使用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拍
    攝之場次、日期、具體拍攝地點與範圍、使用者名單,及其槍彈使用
    方法與注意事項之安全教育訓練規劃及說明等。
七、使用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之場次劇本。
八、申請進口之模擬槍清冊,應包括模擬槍名稱、型號、槍枝序號、口徑
    、尺寸、照片圖說、生產國、數量及其他相關資訊。
九、申請進口之空包彈清冊及空包彈出廠證明文件;其清冊應包括空包彈
    型號、口徑、照片圖說、生產國、數量及其他相關資訊。
十、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十一、模擬槍及空包彈使用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具拍攝安全意識與實績
      經驗之顧問人員名單與其簡介、急救、消防安全措施管理與災害預
      防規劃、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文化部或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簡體中文或外國語言者,應附詳實之正體中文譯本。
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名單有變更者,應檢附變更後之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
款文件、資料,報文化部核轉內政部許可。
經許可進口模擬槍及空包彈者,應依許可期間辦理進口;其有天災、國外
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進口期限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展
延。
〔立法理由〕
一、定明申請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之申請期限、程序及
    應備文件。
二、為利掌握進口模擬槍與空包彈於影視攝製期間之運輸及管理,以落實
    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所定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應
    經許可並列冊以備稽核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申請進口專供影視攝製
    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之申請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
三、為強化進口模擬槍之管理,以及增進影視攝製從業人員使用模擬槍攝
    製之職業安全,爰參考英國、美國、韓國等國之制度與實務運作,於
    第一項第三款定明申請進口模擬槍及空包彈之影視事業,應指定並提
    供管理人名單(至多三名),由管理人專責提領、運輸與管理許可進
    口之模擬槍及空包彈,並於第三項定明管理人名單變更程序。
四、第四項定明申請展延模擬槍許可進口期限情形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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