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9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310178922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3087250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電影

立法總說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
布。為許可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之申請程序、應
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第八項授權規定,訂定「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申請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之申請期限、程序及應備
    文件資料。(第三條)
四、管理人之職責及資格條件。(第四條)
五、不予許可進口或撤銷模擬槍、空包彈進口許可之情形及處置。(第五
    條)
六、模擬槍及空包彈經許可進口後,影視事業應遵行之作業程序。(第六
    條)
七、模擬槍、空包彈及空包彈殼遺失之處置程序。(第七條)
八、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得隨時實地查核模擬槍及空包彈
    使用情形。(第八條)
九、申請延長模擬槍及空包彈許可使用期間之程序。(第九條)
十、廢止模擬槍與空包彈進口許可之情形、程序及處置。(第十條)
十一、申請模擬槍與空包彈復運出口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第十一條
      )
十二、本辦法有關文化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局辦理。(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