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
    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條文第八條調整定期報請備查頻率,修正第四款最大運作總量定
義,至於填報最大運作總量之計算方式,已於附表五備註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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