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
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詢及輔導。
二、輔導提昇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效能及人員培訓。
三、補(捐)助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
四、其他與設施場所相關之輔導措施。
〔立法理由〕 一、序文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二、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未修正。
三、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十年且具成效,應針對已通
過認證,且證書仍在效期內,仍積極運作中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
輔導,故刪除第三款認證項目之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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