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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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教育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
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