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
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新增申請電子證書之規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