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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 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新增申請電子證書之規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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