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及核發許可證、證明或受理各項申請 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 ,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 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驗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