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
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
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
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
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
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新增申請電子證書之規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