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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