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 迄今經歷二次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除修正其授權依據之條次,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將「交 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外,並整併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環署空 字第0九八00二六三0六號公告,統一規範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之種類,同時將名稱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