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依據、徵收對
象、徵收項目、徵收費率及費額計算公式如附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依據
、對象、項目、費率及費額計算公式另於附表中定明。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
業者」及第三款所稱「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規模者」之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基於各進口物質風險不
一、海域工程之異質性較高,皆需仔細研析其影響衝擊及蒐集國內外
資料,並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研商,以求周妥。考量海洋污染防治
費之徵收有其急迫性,故規劃分階段徵收,並以附表方式正面表列定
明徵收對象及費率。爾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進行公告時
,將同步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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