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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保險以被保險人退休時原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原服務機關裁撤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要保機關或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要保機關。但原公務人員 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退休人員參加本保險者,以本保險承保機關為要 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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