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各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人員配置:
  一、各中心設管理員一名,綜理一切事務及負責內外環境之清潔維護,
      並置助理員及清潔工若干名協助之。
  二、上述人員均由本所僱用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其勤務管理除本條例外
      並應遵守本所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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