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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各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16日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北縣莊行字第0920068279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12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北縣莊行字第0970077003號令修 正公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 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社區字第 1012906745號公告廢止 ;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