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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