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向內政部辦理團體登記之事項。
二、依法登記之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辦理法人登記者,其法人登
記之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
會議紀錄。
四、年度之預算、工作計畫與決算及工作報告。
五、年度接受補助、捐贈之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六、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勸募、贊助或其他類似情形之財務收支報表。
七、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
之贊助期間、贊助範圍、贊助金額及其他贊助事項等重要內容。
八、其他一般性會務事項。
前項主動公開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行之;涉
及個人資料部分,於公開時應予以適當遮蓋:
一、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或攝影。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特定體育團體之公開與透明,強化內部治理與公共監理,爰於
第一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就各款事項有主動公開資訊之義務。
二、第二項,就第一項應主動公開事項明定得選擇之公開方式及涉及隱私
時得以遮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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